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實施《
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結合自治區實際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,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、安置的,應當遵守本細則。
本細則所稱房屋拆遷,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、組織簽訂并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、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行為。
本細則所稱房屋,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線、設備。
本細則所稱房屋附屬物,是指房屋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他有價值的附著物。
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,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。
州、市(地)、縣(市)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,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拆遷管理
第四條 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,應當按照《條例》規定提供有關資料,其中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:
(一)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;
(二)拆遷范圍、拆遷方式、搬遷所需時間、拆遷期限;
(三)被拆遷房屋狀況;
(四)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,補償安置資金概算;
&n